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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乙○○
樓
被 上訴人 豐田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6 號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7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份得為抗告,其餘部份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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