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273,2006090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零壹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