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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勵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7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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