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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複代理人 詹啟章律師
被 告 雨瑄商行即許慧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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