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360,2006092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乙○○○○○○
2號6樓
被 上訴人 詠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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