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42,200609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信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24,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
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