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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80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7,0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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