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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乘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52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9 月19日對本院95年度訴字第5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96年10月2 日裁定,限令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雪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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