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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瑞泰鷹架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天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關於附件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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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號 │面額〔新台幣〕│發票日 │ 提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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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RC0000000 │ 626,630元 │ 94.08.25 │ 94.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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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RC0000000 │ 268,555元 │ 94.10.25 │ 94.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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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合計:895,1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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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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