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561,2006090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佑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大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5年訴字第561 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9,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1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本件上訴未具上訴理由,非符同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於上開期間併同補正,以符上訴程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