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561,2006092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佑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大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埔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上訴聲明聲請假執行之宣告因上訴駁回亦乏宣告之依據,並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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