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621,2006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訴字第621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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