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傑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傑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朔揚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676 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
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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