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70,200609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8,000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