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708,2006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告 辰○○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複代理人 巳○○
被 告 丑○○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寅○○
被 告 壬○○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庚○○
人 樓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癸○○
被 告 卯○○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兼訴訟代理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