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告 辰○○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複代理人 巳○○
被 告 丑○○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 己○○
人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寅○○
被 告 壬○○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庚○○
人 樓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癸○○
被 告 卯○○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兼訴訟代理 辛○○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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