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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乙○○
被 告 甲○○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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