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范坤棠律師
被 告 羿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