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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巷11號9樓之1
被 上訴人 縱橫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2樓
上列上訴人因95年度重訴字第242 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72,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雪玉
本件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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