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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立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呂清雄律師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彥任律師
王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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