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寅○○
丑○○
卯○○
子○○
癸○○
己○○
辛○○
庚○○
壬○○○
戊○○
丙○○
丁○○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等因95年重訴字第269 號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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