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重訴,396,20080515,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上訴人 丙○○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乙○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6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334,8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34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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