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91弄45號
指定送達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54
丙○○
指定送達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54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