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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力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樓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5年3 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5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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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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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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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昌昇國際有限公司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5年3月10日 │353,781元 │AR00九二0三│ │
│1 │順興 │屋簡易型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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