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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038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以書面明確於何時借款,及借款金額之詳細 二、債權證明影本(例如借據)
三、利息起算日之確定日期
四、利息利率之契約依據或法律規定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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