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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05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相對人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如 2、上開各董事之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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