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0112,2007030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112號
債 權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附表中支票號碼AA0000000 之金額( 本張金額應只有十萬元);另就總金額部份亦請
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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