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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113號
債 權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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