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0501,2007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5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鐘昭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姓 名若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