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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596號
債 權 人 游哲維即東奇汽車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之依據為 何?(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
,始負遲延責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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