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0703,2007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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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703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正確金額及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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