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0862,2007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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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862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須表明一般保證人李 莉雲之先訴抗辯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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