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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88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獻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戶籍謄本 (記事勿略)及 正確姓名(林「 献」春;林「獻」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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