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1024,2007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024號
債 權 人 翰泰含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承擔第三人和彰環科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契約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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