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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034號
債 權 人 石清之水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債權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2.釋明債權金額新臺幣76,436元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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