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1303,2007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30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高壹唯)、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金額新台幣2,580,841元之正確利息與違約 金起算日為何?(聲明與原因事實之日期不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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