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1598,2007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5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經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於95年4 月21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甲○○遷入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依債權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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