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1645,2007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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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64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說明卷內所附之債權讓與說明書之金額與聲明中之金額不符原因,經本院民國96年3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3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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