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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695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無法補正之情形,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96年3 月8 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95年7 月11日死亡,此有債務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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