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1922,2007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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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92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3年10月20日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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