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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20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 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依卷內貸款契約所示,丁○○應為 一般保証人,請更正聲明為若對主債務人乙○○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向債
權人為給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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