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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30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附表處當事人姓名(狀上附表為潘國 順,正確之相對人應為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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