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2419,2007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41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麗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及附表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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