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2596,2007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59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說明對於本件之債務人是否請求「連帶」責任。

經本院民國96年3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3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