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2840,2007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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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840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甲○○設籍於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戶役政資料附卷可稽,是依聲請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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