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3098,2007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098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乙○○經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於96年3 月8 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乙○○遷入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依債權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