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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32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未具狀說明債務人之姓名究為林麗「珍」亦或林麗「鈴」如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經本院民國96年3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3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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