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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54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利息利率 (經查民國95年10月16日至民 國96年1 月14日之利率為4.82% 計算)。
2.釋明民國95年12月29日起按週年利率4.89% 計 算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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