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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66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1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公司 已解散)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2.若公司未選任清算人時,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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