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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931號
債 權 人 國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上聲請人之簽章。
二、附卷發票總額僅新台幣(下同)687,75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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