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949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利息請求與否並於請求利息時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